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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01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由本人于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超过1个月的,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需提供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明,补办与以上规定相应的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服兵役、创业、支教、出国学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因创业、支教、出国学习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1年,如有特别需要,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下学年开学2周内返校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

  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当前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或下学年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且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事由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院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根据上述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凡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在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二)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复查不合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注册申请。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按教学成本确定。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有重修课程者应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

  第九条 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经导师、学院同意的校内跨学科(专业)选修的课程和全英文课程,以及出国出境(≥3个月)选修的相关课程、跨校(同层次及以上培养单位)选修的课程(须所在学校研究生院开具证明并提供考核成绩),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予以承认,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研究生经导师批准选修跨一级学科的低一层次学位课程,以同等学力资格入学、跨专业入学的研究生按规定补修的低一层次课程,均应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但不计学分。

  第十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学术交流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创新创业、实验实践、学术交流的具体实施和考核方法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有条件的学院应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奖励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成绩应当真实、完整地被记载。对于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研究生有作弊或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该课程的机会。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在我校的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从其他学校退学,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到我校入学的研究生,其已获得的研究生阶段的学分,符合现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记录研究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于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招生时的学科专业或转学。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的指导教师或导师转聘其他专业,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需要转入新专业培养;

  (二)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销或合并;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学习存在特殊困难,不得不转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因上述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必须由本人与原导师协商,并征得转出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同意,方可进行申请。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及学科和学院对其进行笔试和面试等考核,考核通过、经转出和拟转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同意后,由研究生拟转入学院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准。研究生院将最终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及研究生本人。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转专业后,必须根据新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专业所规定课程,学位论文评审全部由校外专家盲审,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转专业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

  研究生转专业仅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

  转专业研究生学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转到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培养单位。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所在学科同意,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校领导批准,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在职培养;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请假手续,须经导师同意;时间在2周内,由班主任批准;2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创业、身心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在校学习(含休学)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的研究生可以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含休学)。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的当前学期结束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持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学校医疗管理部门的复查合格证明。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准许复学。复学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培项目,在联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出国出境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3个月内的,由本人申请,导师证明,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按期回国后应办理销假手续或恢复学籍手续。逾期不归且无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践等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

  (四)开学后超过两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学习期间有2门课程考试、考核不合格,经重修2次后仍不合格者;

  (六)中期考核成绩不合格,考核小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七)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发文并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将退学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并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而退学的研究生,若指导教师和所在学科认为其仍可培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学科、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给予退学试读1年的处理。期满学业成绩良好以上者,取消退学决定,转入下一级继续学习。退学试读期间再次出现课程不合格或中期考核成绩低于良的,予以退学。

  研究生在退学试读期间,按当年校财务处公布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标准缴纳1年费用。

  已缴学费的退学研究生,可到学校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学费手续。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且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申请比规定学制提前1年毕业:

  (一)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导师同意;

  (三)提前毕业博士生毕业论文送5位校外专家盲审并均达到“良好”以上,提前毕业硕士生毕业论文送3位校外专家盲审并均达到“良好”以上;

  (四)拟提前毕业研究生以第一作者申请学位成果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

  (1)发表6篇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SCI影响因子≥5;

  (2)在Nature、Science、Cell主刊及子刊,PNAS,PRL,JACS,ANGEW等发表论文1篇;

  (3)单篇论文影响因子≥10(不含Review类期刊)。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

  (1)发表6篇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核心期刊目录)I检索论文;

  (2)在学校文科期刊榜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2.硕士研究生:

  自然科学类硕士生:

  (1)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SCI影响因子≥5;

  (2)单篇论文影响因子≥7(不含Review类期刊)。人文社科类硕士生:

  (1)发表3篇SCI/SSCI/A&HCI(限境外外文期刊)/CSSCI(核心期刊目录)检索论文;

  (2)在学校文科期刊榜B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因创业等特殊情况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申请论文答辩,答辩合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满1学期、不满1年退学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及其他类型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研究生对所受学籍处理、纪律处分有异议,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扬州大学违纪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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