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扬大首页]  [办公系统]  [校内邮箱]

. ..................... ..

学工办
 
· 规章制度 返回首页
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3浏览次数:字号:[ ]

  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扬大教〔2010〕86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一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教务处或院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疗中心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到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缴费、注册与选课

      (一)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全学年的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如因助学贷款未到位等特殊原因需暂时缓交学费的,需制定交款计划,并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章,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注册。

    (二)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持学院证明到教务部门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手续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前来办理,如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不愿办理的,由学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生注册后方可选课,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无效。

    (四)学生一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个学分,不高于30个学分。

    二、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均须接受考勤。凡教学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及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均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六条  学生按年级编班称为“行政班”,按每门课程所选读的学生编班称为“教学班”。行政班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一学期一门课缺课1/3或旷课3次,取消该门课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可以重修但不得参加开学初的补考。班主任每周末填写《学生缺勤报表》送院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生缺勤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请假的天数不包括节假日,二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二天、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两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者,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及时报告班主任,以备查询。学生离校实习期间的考勤与请假办法由各学院规定。

    第九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须续假者仍需按第八条办理,并附有关证明。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十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一)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二)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三)校、院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课程考核的形式为考试。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笔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课程考核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凡未经选修核准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不记学分。

      第十二条  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学期评定成绩,并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五级记分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

  绩点

  优

  4.5

  90-100

  4.0--5.0

  良

  3.5

  80-89

  3.0--3.9

  中

  2.5

  70-79

  2.0--2.9

  及格

  1.5

  60-69

  1.0--1.9

  不及格

  0

  59以下

  0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三)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四)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奖学金的评定和审查学生可否提前选修课程、免修课程、修读副修专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校际间学术交流的需要,根据本校与国内外其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是否保留学籍应根据两校的协议,其在外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学院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计划须经过学校批准),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当时协议规定的课程体系安排、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以替换学分记载。

    (二)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校后可向学生所在学院出示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并随班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该,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  四、缓考、旷考

    第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所选课程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校医疗中心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核实,报教务处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学期缓考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因病者除外)。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校医疗中心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三)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该课程补考时同步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公共选修课没有缓考,可在下次选课时重选。

    第十六条  旷考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均作旷考处理,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修。

    五、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七条  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可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合格方可取得学分。课程考该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在学校的教学档案中记录不及格分数及补考或重修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绩点。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单仅记录补考或重修后的最高成绩及相应的学分绩点。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这种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及学分绩点按二次考试的高分记载。

    (二)学生重修课程,须于开课后两周内办理,原则上应按时听课。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四)学生毕业(结业)离校后返校重修的按学分教育成本收费。

    第十八条  免修

    (一)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而且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时提出免修申请。申请者须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记录、作业等有关材料,于开学一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教研室主任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交纳费用后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者,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二)凡工科专业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二级技工以上水平者,可申请免修。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军训、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类课程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各类课程实习(见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 第十九条  免听

    一、对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每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的免听;参加重修的学生若听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程不能免听)。

    二、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属学院审核批准,可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和测验。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取得的学分无效。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部分学院按专业大类或学院招生,在一、二年级按照学科大类组织基础课教学,在三年级由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爱好、特长选择专业。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基础课学习情况和专业发展潜力确定学生的学习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后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符合我校本科生转专业条件者;

    (二)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发挥专长者;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它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按不同招生性质入学者;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或学习成绩已符合退学规定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个人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者,须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区别情况,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取得转出专业及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在学院内转专业,须经主管院长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拟转入其他院校者,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专业、转学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在每年1—2月份,5—6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同意转入前告知学生有效学分、编入相应年级。

    学生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所有教学环节,并符合毕业条件或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学科基础课程和通修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二)其它课程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凡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由教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确认已修学分。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应将学籍异动前后的学习年限合并计算。

    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妥有关手续者,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七、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伤、病、创业、自费出国、心理调整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学生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申请休学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或结束前两周内办理,其它时间不受理(因伤、病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累计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允许学习年限。休学学生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和户籍,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学生在收到教务处发给的《学生休学通知单》后必须在两周内持该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完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后离校。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允许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三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持《学生复学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论处。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肝炎病患者还需有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作体格检查。休学期间因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标准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复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六)学生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复学,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八、学制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本校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可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习有困难,或需要学习两个专业,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八年(五年制本科九年)。

    第三十二条  凡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间须按规定缴费。

  九、退学

    第三十三条  对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在其他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的学生,由学院审核,教务处签发,给予学业警告,并以“学业警告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可予试读

    (一) 学生在一学年中,经考核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1/2;或学生在读期间连续2次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告者,一律予以试读。试读必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如其已修学业尚有1/2及以上未完成一律转入下一年级就读,由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报教务处批准,其他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由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解除试读,否则转为退学试读,由学生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跟原班退学试读或学院指定的班级退学试读。对解除试读后再次出现第三十四条第1款情况者一律给予退学试读。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和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一)退学试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验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十、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副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副修专业规定的,发给副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部分课程不及格,或经重修仍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校学习年限分别达本科8年(五年制本科9年)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再次重修和换发证书。

    (二)未达允许学习年限的学生:(1)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编入相应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2)领取结业证书,在允许学习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到期者,作结业处理,考察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其确已改正,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日期。

    第四十五条  已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的学生,或已获得40学分以上的学生,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而退学者,可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完一年级课程的学生退学,可申请发给学习证明。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由本人申请,在办理退学手续时由教务处核发。

    第四十六条  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按专业)编造名册,经主管院长审查签章,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毕业生必须办完离校手续方能取得证书,对离校手续不全的毕业生将缓发证书。

  十一、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广陵学院参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学院在教务处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学籍管理。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2009 878365网站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136号(225009) 电话:0514-87978418
传真:0514-87859737  Email:jxxy@yzu.edu.cn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